曹佳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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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7724号

发布者:曹佳宁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0日 9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京0112民初16876号

原告:陶某,女,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宁,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1,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朱某2,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与住址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陶某诉被告朱某2、朱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宁、被告朱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遗嘱继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X园X号X号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要求该房屋由我一人继承所有,二被告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依遗嘱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区X号楼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要求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由被告朱某1继承,剩余50%归我所有,要求二被告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二被告朱某2、朱某1分别为被继承人朱某3的配偶及女儿。2016年7月12日,被继承人朱某3去世。X号房屋与X号房屋均系我与朱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6月21日,我与朱某3亲笔书写了遗嘱对上述房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经律师见证。朱某3去世后,我多次找到二被告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但始终得不到结果,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朱某1辩称,原告陶某所述属实,我同意其诉求。

被告朱某2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陶某与被继承人朱某3于1967年4月8日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二女,即二被告朱某2、朱某1。

陶某与朱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X号房屋及X号房屋。2006年5月31日,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向陶某、朱某3核发了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2.02平米,二人各占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2006年5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向陶某、朱某3核发了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0.55平米,房屋由二人共同共有。2012年6月21日,朱某3和陶某在律师的见证下分别写下自书遗嘱,均载明X号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任何一方先去世,该财产归另一方所有;X号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朱某3、陶某在去世后,将该房屋作为遗产,由女儿朱某1一人独自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该房屋。2016年7月12日,朱某3病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朱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221号及X号房屋均系被继承人朱某3与原告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朱某3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表示在其先于陶某去世的情况下愿将X号房屋中其所属份额留给陶某继承、X号房屋中其所属份额留给女儿朱某1继承,现朱某3已去世,陶某要求依照朱某3遗嘱继承X号房屋,并由朱某1继承X号房屋中所属朱某3的产权份额,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朱某3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XX园X号X号楼X号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原告陶某继承所有,被告朱某2、朱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陶某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继承人朱某3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区X号楼X门X号房屋中二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朱某1继承所有,该房屋其余二分之一的份额归原告陶某所有,原告陶某与被告朱某2、朱某1分别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陶某、被告朱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8700元(已交纳),被告朱某1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曹佳宁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