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佳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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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周边区域不享有特殊权利

发布者:应佳俊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土地纠纷 |683人看过

【案情介绍】

前段时间,律师收到富阳城区某社区邀请,为社区里的一起纠纷调解提供法律支持。事情是这样的,社区里老李十多年前审批了一宗宅基地,而该宅基地紧挨着社区里的道路。前段时间,老李家因为改造水管的需要,派人在宅基地旁的道路上进行了施工作业。施工完毕后,因为考虑到混凝土尚未固化,不能让他人停车,所以在靠外侧的地方堆放了一堆石子,并且将窨井盖也稍微向外挪了些。由于该处上方就有一盏路灯,老李便没有设置防护以及警示标志。当天晚上,老张路经该处,由于没有注意脚下的情况,加上对面有车灯光闪眼,老张被窨井盖上的铁丝绊倒,恰巧摔在了石子上面,在家休息光医疗费就花去了近千元。老张找上老李家,要求老李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而老李则认为,自己对宅基地旁边的路上享有控制权,自己在该处施工天经地义,况且那天完全是因为老张自己没有看清楚路况,莽撞经过,自己可以在道义上进行慰问,而不需要在法律上进行赔偿。为此,两家人争执不下。

                                       

【律师说法】

   首先,老李家宅基地边的路果真就由老李家说了算吗?在很多老百姓看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宅基地周围区域享有某些优先于别人的权利,因此想当然地认为“我家门口的地,当然由我说了算”。其实这样的观念是不对的。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法律并未规定过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及于宅基地周边区域。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周边区域存在着事实上的使用便利条件,但是他们与别人一样,并不享有因此享有排他性的特殊权利。也就是说,宅基地周边地块与其他地块一样,都是属于公共区域,任何人都有权利通行。

那么,老李对于老张的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路法》第4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很显然,老李在家旁边的公共道路上堆放石子和窨井盖的行为妨碍了行人的通行,是违法的。不仅如此,没有老李的堆放行为,也就没有老张的受伤结果,老李的行为与老张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老李堆放石子并移动窨井盖的本意是不让他人停车,而非影响行人通行,但根据法条的规定,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老李本意并不想造成他人的受伤,但只要他的行为致使别人受伤了,他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这起事件中,老张没有看清灯光下的障碍物,对自身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

【律师提醒】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周边区域不享有排他性的特殊权利。宅基地周边地块与其他地块一样,都是属于公共区域,任何人都有权利通行。

【律师提醒】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本意并不想造成他人的受伤,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受伤的结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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