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舜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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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周舜禹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9日 20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京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某公司)与被告无锡向日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公司)、程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远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舜禹、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日葵公司、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远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向日葵公司、程某某向其支付欠款18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66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30%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向日葵公司、程某某支付其因追索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向日葵公司、程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其与向日葵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其为向日葵公司提供旅游代订服务。2020年8月10日,远某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向日葵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发送《无锡向日葵询证函20200807》文件,载明截止2019年12月6日向日葵公司尚结欠其总金额23660元。向日葵公司与程某某对欠款核对无误后向远某公司出具承诺书,由向日葵公司、程某某签字盖章确认其应付团款人民币23660元,并保证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且两被告自愿承担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日0.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远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其后,两被告仅于2020年9月13日向其支付5000元,尚余欠款18660元未付。原告就剩余款项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一直推诿不付。远某公司为追索该债权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该费用应由向日葵公司、程某某承担。程某某向日葵公司唯一股东,且在承诺书中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程某某应当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向日葵公司、程某某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程某某向日葵公司唯一股东,向日葵公司与远某公司之间存在旅游订单合同关系,2020年8月10日远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程某某发送了询证函一份,该询证函载明,向日葵公司尚欠远某公司订单款项合计23660元,程某某对该询证函未提出异议,并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微信拍照发送给远某公司员工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南京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鉴于本人程某某身份证号码320922197909××××,将以上账单明细线路由贵单位接待,因疫情原因应付贵单位团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陆拾元整,现本人程某某郑重承诺并保证于2020年8月31日前团款贰万叁仟陆佰还完毕,贵单位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承诺人自愿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0.1%向贵单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贵单位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承诺人:程某某。该承诺书加盖了向日葵公司的公章。嗣后,向日葵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向远某公司支付了5000元,尚欠18660元未付。

2020年12月24日,远某公司与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参与委托人(远某公司)与向日葵公司、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约定代理费5000元。同日,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向远某公司出具了价税金额合计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远某公司与向日葵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微信发送询证函以及承诺函确认了结欠团款金额。远某公司诉请向日葵公司支付欠付18660元,本院予以支持。程某某向日葵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承诺支付远某公司因催讨债务支付的律师费,远某公司就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对远某公司要求向日葵公司支付上述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程某某在承诺函中就其个人承担上述债务进行了意思表示,且程某某向日葵公司唯一股东,程某某未就向日葵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远某公司诉请程某某向日葵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远某公司要求程某某向日葵公司自2020年9月1日开始以18660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30%计付逾期利息,未超出承诺函中约定的权利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日葵公司、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无锡向日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18660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6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向南京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付逾期利息。

二、无锡向日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律师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元、保全费520元,以上合计744元(南京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向日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尾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周舜禹律师,法学本科毕业,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现就职于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