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进场后因为疫情停工应该做好哪些防范工作
2020年1月一场堪称国难的新冠状肺炎病毒在武汉肆意爆发进而向全国蔓延,导致大量的工程停工,那么因为疫情导致工程停工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施工方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就因为疫情导致企业停工涉及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因为疫情导致工停工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
(一)在建工程停工的法律依据
本次疫情的蔓延各级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作出紧急回应,其中为控制人员流动防止疫情蔓延,政府作出停工、停产、停业的通知,建设工程停工属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依据的是《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第2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二)工程停工的法律后果
本次疫情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民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故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的发包方和施工方互不追究因为疫情导致停工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延期交工违约金”等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发包方和施工方应当做好哪些防范工作
(一)应当及时向行政部门办理工程停工手续
此次疫情设计的地区范围广,影响时间长,就现在情况判断停工会持续比较长时间。因此建设单位在停工一个月内向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停工手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0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做好停工交接将损失最小化
1、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工地的保护。加强现场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丢失,以及防止第三方人员进入现场发生意外。保留充分的现场管理和看护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防止现场材料、施工机械丢失并造册登记。
2、停工期间管理人员集中居住,看守人员按其看守的工地范围分片居住,并为看守人员提供充足的生活设施及生活费用。注意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人员安全事故。
3、进行劳务队农民工资的清算工作,清理债务、债权。维护稳定、避免劳资纠纷。对劳务人员登记造册,掌握拖欠每个劳务工工资情况,必要时,采取劳务工工资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的办法,确保劳务工工资的足员、足额发放。
4、认真统计损失,做好索赔基础资料。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损失施工方无权向发包方索赔,但是《合同法》117条也明确归规定并不排除存在在疫情发生之前发包方已经存在违约需要施工方进行索赔的情形。施工方停工时应当进行认真梳理,统计现场人员和机械设备窝工、成品和半成品保护、留守值班人员数量及相关费用等,并留有原始记录,为日后向业主索赔提供确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