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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因为劳动关系发生损失的类型及赔偿原则

发布者:陈凯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17人看过

    一、劳动者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劳动者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实践中,受害人在起诉中多把劳动者也列为被告,但法院在判决时只判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劳动者职务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公司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可见公司是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的,并且公司承担责任后是有追偿权的,但这里的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

  (1)在实现条件上

    a、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

    b、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在实现方法上

    a、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

    b、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此种情况约定明确,以保证追偿权的实现,从而维护单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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