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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害人能否以财产损害赔偿

发布者:陈凯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1056人看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害人能否以财产损害赔偿

             

传统法理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应遵守“先刑后民”的原则,即通过刑事案件审理,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认定为赃款,判决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但通过追缴的方式往往效果不佳,但对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保护力度甚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繁多,往往与正常的经营、融资行为无明显的区别,其背后的各类民事行为尤其涉及到民间借贷及相关担保行为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宜认定为无效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即使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也应返还出借人本金及利息,被害人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先民后刑”、“刑民交叉”及通过侵权诉讼等方式获得赔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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