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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补足出资责任在清算和债务追偿中的体现

发布者:陈凯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公司法 |852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第13条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出资不实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差额部分。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公司和股东,请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请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程序上可列为被告。不过,倘若公司仍然存续、而股东的认缴期限尚未到期,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股东会被免于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要起诉的公司已经被注销,如何处理?


      债权人常用的救济路径一般有两种,一个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另一个是:清算责任纠纷。

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


2、清算责任纠纷:公司进行清算时,(1)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2)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3)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4)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5)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由上表中我们不难看出,清算责任纠纷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是有所竞合的,债权人的案由应当如何确定?




     如果以股东损害债权人为案由,在公司已清算注销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清算注销过程中因对债权人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而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认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小结:债权人起诉存续期间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如果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股东;如果股东的出资义务已经到期,股东应当履行清偿责任;而股东的出资义务若未到期,实操中,股东会被免于承担清偿责任。而若债权人起诉的公司已经注销,那么债权可以通过清算责任之诉或者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来进行维权。此时若有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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