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春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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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股权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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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驾驶员书

发布者:肖春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03人看过

各位驾驶员,在你享受驾驶带来的方便与快捷时,同时也对交通事故充满着担心,高昂的赔偿项目,繁杂事故的处理程序,让人谈虎色变,其实交通事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正确的处理方式,下面我将告诉大家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几点原则:

1、不要担心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巨大

现在车辆都按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的总额为12.2万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才由责任人承担。虽然交强险各个赔偿项目都有限额,但这样减轻了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2、不要采极端或逃逸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

前文已经说明交通事故的主要赔偿主体是车辆的保险公司,那么采取极端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方法就不可取。药家鑫案就是一场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悲剧(发生事故后,为防止受害人索赔,持刀杀死受害人),如果当初药家鑫知道,他的做法完全是在替保险公司省钱,那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逃逸也是不可取的方法,逃逸者不但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有可能被吊销驾照,终身不得再申请。如构成肇事逃逸罪还要承担3-7年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显得不偿失。

3、事故处理程序并不繁杂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依据事实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这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期间交警会组织调解,该调解完全自愿,不强制任何一方作出违心的表态,如不能达成调解,待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受损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判决;如认为事故责任划分不公的,有权在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要求从新划分事故责任。

4、损失较大的事故不宜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因为保险公司是盈利性企业,不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为自身利益和预防骗保,对事故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设置了诸多障碍,审核程序较法律规定更为严格,不利于责任人办理理赔手续。建议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事故赔偿,既方便受损害方维权,也便于责任方办理相关的保险理赔。

希望本文能给您的驾驶之路,带来一定的帮助,请遵守交规,保证您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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