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江炜珍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江炜珍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53人看过
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无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