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的,该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夫妻另一方可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追回房产。也即是购买夫妻共有房产的,必须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在售房合同上签名,否则,购买方在无证据证明未签名一方对售卖房屋知情并同意的,未签名一方可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追回房产。实践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该房屋大幅升值的,出售方往往以未签字一方不知情且知情后不同意为由反悔。但购买方善意(购买方有证据证明未签字方知情同意或有理由相信未签字方知情同意或产权登记在签字方名下且尽到了审慎义务)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不得追回该房屋。对此,若未签字一方确不知情,给其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