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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再审程序

发布者:李晓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2597人看过

如何处理再审程序


(作者:李晓均律师,联系电话:010-86529296。转载须署名作者)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又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复核审理的司法程序。


一、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的启动方式有如下三种:


1、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人民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第二种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再审的审判组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再审中是否可以追加被告的问题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不参加诉讼,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难以确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追加进诉讼,势必导致法院判决难以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如果原来的判决没有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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