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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当事人咨询:“对方和我签订合同了,可是对方只盖公章、没有签字,可以吗?”
这是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如果双方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有三类方式可以让合同成立(*从法律上讲,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还是有区别的):其一、双方当事人都签字。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加盖有效印章。其三、双方在合同中确定选择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
在此对以上三类方式作以说明:
1、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的,双方签字即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合同约定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使合同成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个人一方签字即可,法人单位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即可使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确授权的人代为签字也可使合同成立。
3、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双方合同约定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须通过盖章的方式才能使合同成立的,法人单位一方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已经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4、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采用签字使合同生效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双方都盖章的方式使合同成立,还可以选择双方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专用合同章的形式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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