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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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保护自己(——离婚协议中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李晓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3人看过

    刘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两人现在均在事业单位工作,两人已经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一子现在八岁,这两年王先生因与单位一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在更发展到王先生提出离婚的地步。悲痛欲绝的刘女士既要忍受精神的巨大折磨,还要面对儿子的欢乐的笑脸,或许刘女士今后最大的快慰就是看到无辜的孩子脸上总挂着笑容,但那又是多么可望而不可求的奢望啊。


    王先生为了让刘女士痛快离婚以成全自己的好事,王先生向刘女士开出了不错的“离婚价码”,即,如果刘女士答应协议离婚,王先生愿意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五万元,并且今后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按照每个月二千五百元的标准支付给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由于王先生是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刘女士也觉得既然婚姻已经被摧毁,强扭的家庭总是别扭,王先生的提议还可以。


    那么,王先生的“离婚价码”对刘女士真的非常适当吗?


    笔者认为王先生的“离婚价码”恐怕是一个美丽的陷阱,很难实现。首先,王先生提出的“今后从自己的工资中按照每个月二千五百元的标准支付给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王先生将来对此进行反悔,刘女士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离婚的时候王先生可以与刘女士协商分配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时王先生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应当分得的部分取出五万元支付给刘女士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王先生和刘女士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今后发生的工资收入进行分配协商则没有法律依据,且侵犯了王先生再婚家庭的妻子的夫妻财产权,因此,刘女士在离婚后仍然对王先生的财产进行分割、所有,缺乏法律基础,甚至有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之嫌,王先生甚至会在离婚后就拒绝支付。其次,如果刘女士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而将王先生按月支付的二千五百元性质改变为纯粹的孩子的抚养费,根据目前王先生的收入状况,这个抚养费数额显然数额过高,王先生可以以子女抚养费过高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变更孩子的抚养费,届时刘女士会再次受到二次伤害。


    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护自己在离婚时的合法权益,离婚时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支付尽可能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是一个具体的数目,而不能是笼统的一个概念,而对于离婚以后的经济利益可以通过要求对方支付较高的且对方愿意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的方式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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