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钧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药家鑫之父有权拒绝张妙家索取赠与款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李晓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899人看过

《药家鑫之父有权拒绝张妙家索取赠与款的法律分析》http://t.itc.cn/N3Tvn欢迎关注转载

(本文著作权归李晓均律师所有,转载须注明作者)


  【引子】21岁的西安音乐大学研究生药家鑫晚上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打工妹张妙,药家鑫怕担责任取刀8刀杀死张妙。张妙家委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技术物理学院教授张显作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在互联网制造药家鑫系军二代、富二代舆论,张显还高炮轰炸西安法院,煽动网民极高的公义情绪,终,最高院核准药家鑫死刑,距今8月余。审理期间,药家鑫家欲先行赔偿以保住药家鑫之命,网络不平人愿出资资助张妙家以取药家鑫之命,张妙家一再拒绝药家鑫家的赔偿款以占领道德高地。张妙家领取网友善款后,一直拒绝公布款项来源、数目和用途,2012年2月8日,张妙家一行四人至药家鑫家,以张妙母亲需要治病为由索要曾经拒绝的20万元款,张妙老公还与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发生肢体冲突。下文就药家鑫之父是否应继续支付20万元赠款进行分析。



根据法律和法理、人之常情、社会的公序良俗,药父有权拒绝张妙家的索款,理由如下:

1、药家鑫已经年满18周岁且有生活自理能力,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药父不是药家鑫的法定代理人或肇事人,对药家鑫的侵权行为没有赔偿义务或连带赔偿义务。

3、药父当初愿意提供赠款,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未交付前,药父可以撤销赠与,张妙家无权强迫赠与人继续完成赠与行为,法律也不允许强迫赠与行为。

4、从事实上讲,即使张妙还活着,张妙家也不富裕,所以,张妙死亡与张妙家的贫困无必然联系,因此,药家对张妙家的贫困无无条件的帮助义务。

5、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上看,即使张妙母亲因为张妙的死亡和药家鑫的处死受到感情和舆论压力从而致病,药家仍不必负担张妙母亲治病费用。

6、从法律实践上看,即使张妙家因事致贫,在无证据“证明”导致张家贫穷的事件由药家造成时,从法律上讲,药家鑫和药父仍无义务赔偿。

7、做人要有气节、做人不能出尔反尔是我们社会的一种基本伦理。药父当初筹资,希望提供给张妙家,其目的明显——为了给药家鑫买命(希望获得张妙家谅解,减轻社会舆论对药家鑫案的舆论压力,从而获得从轻刑事处罚的机会),而张妙家拒绝赠与款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取药家鑫之命。如今药家鑫年轻的生命被夺走,张家还来索钱,虽然,药家拒绝但不能说构成出尔反尔,但张妙家就逃脱不掉出尔反尔的性质了,既没有气节,又实在难为公理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容。

以上理由,足以让任何一个不明真相的外人愤慨于张妙家人的行为。而张显在药家鑫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恐怕非任何一个称职的、教书育人的大学老师所为荣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