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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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几个问题的回复

发布者:李晓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303人看过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和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之间,因此,《劳动合同法》为作区别,将实际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
因此,劳动派遣机构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动派遣实现了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二、问题回复
1、这些劳务工的档案归谁管?
一般劳动者的务工档案由设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人才档案保管机构管理。

2、这些劳务工报名时,是否还可以用我公司的报名表?
可以。
由于报名表是劳动者表明参加工作意愿的书面资料,不具有合同性质,没有法律上的束缚力,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附属内容,因此,可以使用用工单位的报名表。

3、这些劳务工的每月的薪资由我公司代发,可以吗?
可以。
根据劳动法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由用人单位发放。前面已经讲清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派遣机构,因此,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由派遣机构发放,但是,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时间上、实际接触的程度上发生更紧密的关系,用工单位可以与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约定由用工单位代为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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