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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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波律师关于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的法律评析

发布者:杨晓波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714人看过

一,购房刚需一族,选择哪种付款方式,自主权应该在购房者,开发商应该尊 重购房者的选择权,知情权,不应出现房产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也不能强制要求商贷,其次,如果签订购房合同时,未约定贷款方式,由于公积金贷款回款慢,手续繁琐,或者与银行有利益交换,同进同出,或者出现资金压力,而拒绝购房者的公积金贷款行为,显然开发商是构成恶意违约的,购房者可根据协议主张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违约金不够损失时,可追偿损失。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 积金贷款 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歧视或有价格差异,所以,在购房时,如遇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可及时向住建委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增强行政管理职能。

三,建议各地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在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开发信息共享机制,在预售管理阶段,硬性规范 要求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四,开发商若与购房者确定贷款方式后应该在合同上体现。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贷款方式,开发商强制要求购房者办理商业贷款,此举有损购房者选择权和利益。,此时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双方进行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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