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社邀稿关于“笑气”入刑第一案及电商平台销售“笑气”的法律评析
在我国,近年来“笑气”已风靡各地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成为最时尚最流行的消费品,甚至被吸毒人员当作毒品的替代品。
杨晓波律师认为,根据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未将笑气纳入毒品范畴,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笑气”既然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其经营就需得到安监部门的经营许可,否则就涉嫌非法经营;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单位和个人要经营“笑气”,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必须先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
其次,作为平台销售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服务是多样化的,其承担了广告发布者、居间人、质量保证者等多种角色,杨晓波律师认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履行平台内经营者身份核验义务、信息检查监控义务、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义务、自营与他营业务区分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记录信息保存义务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晓波律师认为,如果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追究民事责任,如果电商平台,明知入驻商家,无资质,无行政许可,依然销售笑气这一违禁品并获利的,存在涉嫌共同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综上,杨晓波律师建议,首先笑气的经营销售,要获得前置行政许可,其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理应对其在平台上的经营者的真实登记信息核验,信息检查监控等行为,具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保存真实登记信息,下架相关产品,保存交易记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等附随义务,如果电商平台存在过错,理应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知情,通谋,获益,对笑气产品依然提供销售便利,更是存在涉嫌共犯,避免需承担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其次,建议多部门联合收紧管理,针对笑气这一特殊产品,明确医药用途范围,必要时,将是否属于毒品的论证和入列再快一些,必要时,将其列入毒品范畴,统一进行监管,笑气入刑。
最后,建议加快立法完善,尽快,明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即有利经济发展,又明晰责任承担的完整法律规范文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