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金英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1日 10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9月7日,公司向郝X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郝X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供病假证明,但实际上郝X已经按照规定提交了病假证明,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故郝X提出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其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等诉求。
法院认定:
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请假通过公司考勤或OA系统进行事前申请;没有显示必须通过OA系统请假;郝X提交的诊断证明显示其也确实有不能出勤的客观理由,且郝X也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请假;故公司以郝X未按规定申请病假为由解除与郝X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郝X要求撤销解除通知、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公司于二○一五年九月七日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继续履行与郝X的劳动合同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郝X二○一五年九月七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间的工资损失一百一十一万三千一百零三元四角五分。
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郝X二○一五年九月六日工资一千八百三十九元零八分。
四、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郝X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九月二日病假工资四万五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