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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法律风险探讨

发布者:夏文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金融证券 |874人看过

2014年岁末我国证券市场上多路资金的博弈,最终导致沉寂多年的证券市场行情逐渐走强,引来了一波牛市行情,也导致一些券商和一些非法投资者(融资融券)看到了无限的商机,不按正常融资业务操作的券商及一些非法的单位和个人利用监管的漏洞,将一些资金出借给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卖的中小投资者,谋取非法利益,从而导致了证券市场行情的大起大落,最具有代表性的证明就是2015年6月底至2015年7月初的证券市场在这一较短时间内的巨大跌幅,让投资者谈股色变、大跌眼界,一些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些非法的融资融券的个人或单位是导致该起行情大幅震荡的罪魁祸首,非法的融资融券业务不利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何谓证券市场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1、证券市场融资融券的概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为融券交易。

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融资融券的交易主体为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以及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户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

2、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积极作用与负面作用

成熟的、健康的证券市场上,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活跃市场,发掘股票价值,使得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资金向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流动,具有合理的定价功能。但在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下融资融券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融资融券业务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涨杀跌现象。融资融券业务引入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或者融券来进行操作,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会增大市场波动性,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纵。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杆效应,使得投机资金操纵市场变得更急容易,易引起市场的巨幅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威胁。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实行保证金体系,这加剧了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并一致做多,融资可能导致信贷等资金大量进入证券市场,现货市场产生大量泡沫,积累金融风险;而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又使现货市场大幅下跌,甚至引发市场危机。现货市场的大幅波动也会极大地损害股指期货市场,融资融券业务增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加深我国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有利有弊。它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改善证券市场中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关系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其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不能不引起管理层及投资者的重视。

3、融资融券的法理分析

融资证券市场上券商为客户融资实质上是一种附加一些担保条件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

首先证券市场融资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借贷的当事人为具有融资资格的证券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资金的券商是出借方、借入资金在证券市场买入股票的一方为借款方,出借方在一定条件下让渡出借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借款方在一定期限内获得该借入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承担该资金买入股票等其他证券获利收益、承担该资金买入股票等其他证券亏损的损失,并支付出借期间资金使用的利息。证券市场融资其是一种附加一些担保条件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譬如在担保方面如保证金条款、以买入的证券提供质押担保、当出现风险时券商行使质权卖出证券强制平仓行为等。

券商在为其提供的客户提供融资在以客户买入的证券质押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形式要件: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行使质权的条件等。出借资金的券商作为质权人享有如下之权利:占有权、留置权、孳息的收取权、费用偿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拍卖变价权、优先受偿权、质权处分权。在券商诸多的质权当中,其中最有意义的拍卖变价权,该权利的行使即券商强制平仓的行为,该行为在融资合同及附带的质押合同均有当借款方将券商借入的资金购买证券后,期股票市值达到一定的风险控制位置时,借入方同意将其买入的股票以及其对该笔借款质押的股票以当前股票市场价格卖出变现来实现质权,操作前券商要负有提前通知借款人的义务,善良提示的义务,这样才能减少日后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 “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在保证金比例、购买标的证券、提供融券的标的证券、融资融券的限额、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二、在我国境内中小投资者如何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融资融券业务

1、开户程序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根据对融资融券细则的解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成交价。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2、开户程序

开户程序作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首要环节,比普通证券交易复杂。有意参与该项业务的投资者,应认真了解开户过程的五个主要的步骤:

第一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

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

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三、非法融资融券业务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权

目前合法的融资融券业务只有经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开展,证券公司从自身的风险角度考虑,要求被融资者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手续相对复杂,而场外非法配资(融资)的手续简单没有严格的审核,这样就导致有些证券市场投资者寻求场外配资(融资),但场外配资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诸如强制平仓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在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大部分场外配资的都签订有配资协议,该配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民间借贷资金的行为,出借资金方存在强制平仓的行为,该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为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其次非法融资活动只享有利润,不承担风险,也是违反民法及合同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收集证据可以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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