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诉讼策略
夏 文 中
笔者曾经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公司股东利用其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再另案对债务人的股东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最终成功实现了委托人的利益。当前股东利用其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层出不穷,形式多种多样;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合法、等价有偿的参与交易;公司股东切不可以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案件情况以及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回顾
2018年6月份,我接受杭州一家服装辅料公司的委托,该服装辅料公司向杭州一家服装生产企业提供生产服装的辅料,服装生产企业欠委托人五十万的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法清偿,经诉讼、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代理律师去该服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登记档案,查档逐一发现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该公司的验资报告(该公司成立时间较早,当时的公司法规定是实缴注册资本)。在验资报告中发现了公司设立时公司的验资账户,接着又去银行调取该验资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该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一周内将注册资本全部转出,股东有重大的抽逃出资的嫌疑。最后再次收集证据材料将债务人服装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以及通过股权受让的股东作为被告进行诉讼,通过诉讼、执行,挽回了债权人的一部分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以上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常见形式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非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公司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一般会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形式要件;二是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公司权益”实质要件。关于形式要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6]的规定,常见的构成抽逃出资情形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公司人格否认情形有: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7.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8.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9.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虚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议债权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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