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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和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组织清算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夏文中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0日|分类:公司法 |412人看过


两年前笔者经曾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是一家为服装企业提供生产辅料的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40万元的货,没有按期付款,后原告诉之法院,经开庭审理,法院支付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该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厂房是租的,公司账户上没有可供执行的钱款,后该案件被终结执行。

20198月份,在企查查上查阅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时,发现有一条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出现在企查查的工商登记信息里。顿时令我兴奋起来,我感觉该案件可以运作运作。我立即向该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告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的全部工商内档,发现该公司于201034号在杭州市江干区注册登记,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初始股东为一个自然人股东,查看其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发现其为验资时开立的银行账号,并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向其开户行调查该账号的银行流水和对手信息,调查发现在验资完成后的第7天,该实缴100万的注册资本就被电汇到湖北的一家公司。从这点上看该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

针对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该案还可以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由去诉讼。因该公司初始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后经过两次股权转让,变更为两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19年6月26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吊销营业执照,自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一直没有组织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等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以上公司法律规定,该案也可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由诉讼,将该两股东作为被告应该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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