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陆某某。
辩护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李某。
辩护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石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李某、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薇、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熊万里、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晶晶、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2时许,何某、陆某(均已判刑)等人怀疑被害人周某某、项某等人在本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号赌场内有“诈赌”行为。何某、陆某遂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纠集被告人陆某某、李某、石某某及汤某、朱某、骆某、李某某、汤某、李某、朱某、朱某某、杨某(均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项东等四人在赌场控制后驾车强行带至本市闵行区元江路一荒地。后被告人一方人员在该处采用侮辱、殴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周某某、项某归还人民币130万元赌资。被害人项某通过他人转账人民币70万元至陆良全银行账户,陆某将其中人民币10万元转至何某银行账户。期间,被告人李某及朱某、朱某某、杨某、朱某、何某某陆续离开。当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及陆某、陆某、李某等人离开,并将对方两名人员释放。后被告人石某某及何某、汤某、汤某某、骆某、李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项某带至本市闵行区西环路聚福茶楼继续讨要赌资。当日下午,被害人周某某趁打电话之机逃脱。何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项某释放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牙釉质缺损,构成轻微伤。
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2月23日、4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石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李某、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何某、陆某、汤某、朱某、何某某、陆某、骆某、李某某、汤某、李某、朱某、朱某某、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李某、石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李某、石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李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某某、李某、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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