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参加行政复议律师意见
粤府行复(2013)722号
尊敬的广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马静律师律师担任粤府行复(2013)722号案件第三人王某某的代理人,现就该案件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尊敬的广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
一、梅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梅州市国用(2010)第3498号》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法定程序
王某某答辩状中已经陈述过的,代理人在此不重复赘述。
二、该涉案土地系原土地产权人王某人的婚前财产,根据现行法律,其个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1.该土地在1953年已经确权,原土地产权人王某人在婚前就拥有该涉案土地的所有权
1953年3月梅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梅上字第532号),当时王某人才14岁,该证说明第三人的上辈4人:王XX(第三人祖父)、王某人(第三人父亲)、刘XX(第三人祖母)、张XX(第三人曾祖母),共同拥有水田、旱地、平房和基地等,第三人父亲王某人于1984年11月20日是对自己个人财产权的补办,即补办《梅江区建房复查批准书》,补办证书从性质上依然还是第三人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王XX1959年才结婚,所以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四个申请人的母亲对涉案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因此也就不是申请人的母亲的被继承人财产。事实上、法理上四个申请人(对涉案财产都不能主张权利。
证据:代理人提交的房产证---原件在第三人处。
二、本案件的起因是涉案土地征收款引起,申请人希望从父亲及兄弟处无偿索要征收款。
本案涉案的土地确定被政府征收,所以政府对该土地补偿一定的征收款,申请人不到闹访的原因就是希望无偿得到部分征收款,她们对涉案土地没有使用权,况且她们也没有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给予任何投入,相反,本案第三人王某某在土地上房产的改建、加建、办理公证赠与、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税款及各项费用中都有几十万的花费。代理人希望政府对该案件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处理该案,不能因为申请人闹访等迫于压力,做出与法律不符合的处理决定。
三、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会有其他的不良连锁反应
1.如果该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说明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错误的结果就会引发行政赔偿
《物权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不动产,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本案中第三人没有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供任何虚假资料,如果本案国土局的登记错误,唯一的解释是房地产登记部门---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登记的审核发生错误,因此,国土局依法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即行政赔偿。
房屋产权登记是国家产权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后依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部门对土地的强制性干预。房地产登记的正确与否,对权利人的利益会产生很大影响。因错误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登记机关提出赔偿。本案中,申请人负责提供申请及证据后,并不参与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登记与否的实质性审查,如果土地局作出错误登记,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提供虚假证据,色韩土地的登记依据的恰恰是国家法律认可的《公证书》。本案中,《公证书》没有被公证处依法撤销,直接说明《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行政赔偿的审理也有明确的规定
2、如果梅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直接可以证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证处做的(2010)梅区证内民字第114号公证《赠与合同》错误。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本案,第三人父子在正常缴纳公证费,依法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不错在任何过错,如果赠与合同无效,直接也说明梅州市梅江区公证处办理的公证行为错误,因错误导致当事人损失,要依法赔偿。
本案中,第三人依据公证合同才办理土地登记,在土地登记及土地登记生效的两年中,第三人王某某花费在包括改建、扩建、登记税费、公证费等等几十万钱款,根据法律,这些损失,都应得到赔偿,赔偿的直接证据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
代理人列出上述意见,只是希望办理该案件的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能充分考虑后果,不要仅仅担心申请人的吵闹而做出对本案第三人不利、不合法的决定
四、本案申请人认为他们母亲有继续权,从而使得她们的权利被侵犯,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民事诉讼解决
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确认她们母亲的继承权是否存在、确认申请人是否对该涉案土地有财产权,如果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对“侵害”她们权利的本案第三人王某某及父亲提起民事赔偿。但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充分审理做出生效的法律判决出现前,任何机关(包括司法审判机关)及个人都不能直接认定申请人的继承权被侵犯。
综上,代理人希望复议人员客观对待本案,保护合法第三人王某某的权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