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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张民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263人看过

                                  张 民 胜

       我国没有建立亲属制度的基本规范。正因为没有基本的规范,所以在亲属法领域,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来说,在理论上、实践上,问题之多、之乱是我们难以想象的。可以这样讲,概念不清、逻辑混乱、无章可循。涉及到这一领域的问题,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一些部门法出于特定的目的,为解决某类问题,从概念的种属上进行划定,列举近亲属的范围,但依然不统一。所以在探讨亲属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时,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既无大家公认的基本理论依据,也无统一的基本规范。这样的结果,不管怎样论述,都存在混乱之嫌。但这一问题又无法回避,亲属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亲属之间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目前我们关于亲属的法律约束少而简单,比较凌乱,分散不统一。我们也只有在这种状况下,分析亲属的法律效力。

        我们没有关于亲属的立法。尽管我们是注重亲情的国度,过去关于亲属的理论也很多,但那些已成为历史。现代立法关于亲属的理论,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只能从《婚姻法》中窥见一斑。《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对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还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应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家庭关系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的范围比家庭关系的范围大,但产生的基础是相同的。据此,可以认为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关于亲属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及法规中。使用名称也不统一,如“亲属”、“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其他近亲属”、“家属”、“直系亲属”、“血亲”等。使用较多的是“近亲属”一词,已有三部法律法规对“近亲属”划定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前后规定过两次,范围不一致,民法通则试行意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划定的范围表述一致,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试行意见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次解释使用“包括”一词,刑事诉讼法使用“是指”一词,显然关于该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律法规涉及到此问题时,没有明确所指,用词混乱的情况是非常严重了。有些法律为了避免使用这种模糊词语,干脆直接列举特定亲属。这样又走向另一个极端,不但繁杂冗长,还给人形成中国没有亲属的规定的印象。

       亲属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已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从各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亲属间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为:

     1、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效力: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等等。
  2、在其他民事法律方面的效力:
  (1)一定亲属可以作为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享有监护权、代理权;
  (2)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可以提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3)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3、在刑法方面的效力:
  (1)某些犯罪的构成,必须以由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条件,如虐待罪、遗弃罪;
  (2)亲属关系在刑法上受到特殊保护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拐骗14周岁以下儿童脱离家庭罪、破坏军婚罪、重婚罪等,都是对亲属关系、亲属权利的保护。
  (3)亲属在法定条件下享有告诉权,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4、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法律效力:
  (1)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是司法人员回避的原因;
  (2)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和代理权;
  (3)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4)死亡人的名誉权、著作权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5)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权取保候审,可以提起上诉(经被告人同意),提出申诉。

    5、亲属在劳动法法上的法律效力:

    (1) 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呆遇,如遗属津贴;

    (2) 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探亲权。

    6、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法律效力:

    (1) 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2) 中国公民是外国人近亲属,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另外,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监狱法》规定会见权,诉讼法规定亲属作证的效力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亲属法领域还会出现新的问题。怎样完成亲属制度的职责和功能,这是立法所必须考虑的。在我国的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已将亲属列入法典的编排序列(如梁彗星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这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说明这一问题已得到重视,我们正在试着改变关于亲属无法可依的状态。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亲属制度将会以完整的体系展现在大家面前。

                               作者单位: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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