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广西百色市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广西柳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采购海马巴戟胶囊、风湿福音丸等药品,原告如期发货,货款总额为人民币63421元。被告于2015年7月和2016年5月先后将两批药品退回原告。2016年7月29日,经双方结算,扣除退回货款人民币7108.9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56312.1元,被告在《广西柳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吉林某某药业)对账单》上盖章确认。2016年 10月 19日,由于被告未到庭,田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缺席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请。
办案心得:
韦荣画律师全程负责本案各个阶段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提升:
一是进一步熟悉诉讼案件办案流程,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也得到提升;
二是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够自行办理,逐步积累办案经验;
三是经过全面梳理和学习有关买卖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特别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关注焦点及证据收集要点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为下一步办理同类案件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