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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醉酒行车死亡,保险拒赔的司法认定

发布者:万鑫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473人看过

01保险经过

张某购有多份意外保险,2022年张某醉酒骑行自行车与案外人高某超速驾驶的小型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

张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家属前去理赔,保险公司对其中共计4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不予赔偿,理由为:“发现被保险人本次出险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

02保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一、醉酒是造成本次意外的近因,并且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所以不应给付部分保险金。本次意外的原因是被保人张某醉酒,并且在交通意外中被判定同责,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所以不应支付保险金。

因被保险人张某醉酒才造成交通事故,才引发颅脑损伤死亡,例如人醉酒后跳楼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医院只能写明跳楼后身体哪个脏器损伤而死亡,不可能明确写明因“醉酒”造成死亡,但事实上诱发跳楼的主因是醉酒,所以本案同理,任何一家医院都不可能把醉酒写在死亡证明或诊断上,而恰恰因为醉酒被保险人才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同等责任,所以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03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张某与被告签订多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均系意外保险合同,故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现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系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原因拒绝承担保险合同,该免责因素并非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保险合同近因是指造成被保险人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张某发生保险事故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致死,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系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并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醉酒死亡,交通意外事故属于涉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04律师分析

保险公司认为传导途径是醉酒行车-交通事故-颅脑损伤,但笔者认为对损失最直接、有效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尽管可能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交通事故原因力、作用力应当优先予以评价。正如人民法院报的《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一文认为:保险个案中,必须找到其中对损失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最有效的原因。如果此时有外来的新的独立的能动力量介入,并对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意义,那么新的介入因素则取代前一个原因,成为造成损害发生的近因。故本案虽醉酒行车,保险公司亦应当赔付保险金。

保司拒赔理由千千万,但不代表就合理正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律师的追求。
保险纠纷诉辩双方不仅需要围绕法条,还需要考虑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立法本意,考虑因素非常多,专业性非常强,遇到保险拒赔应当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造成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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