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敏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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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专职律师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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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代理被告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贺敏之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0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为合作运营西咸新XX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景X与原告作为创始人设立辰X。设立目的为原告通过持有辰X的全部合伙份额,间接持有某公司5.34366%的股权,对应认缴金额为78.36万元,被告辰X的全部合伙份额由原告支配,作为原告以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其团队成员之用。因融资需要,被告景X与原告最终确认,由景X为原告代持辰X60%的合伙份额,剩余40%的合伙份额由原告直接持有。2021年6月17日,被告景X亦对上述事实进行书面确认,确认辰X持有某公司5.34366%股权属于原告,并确认其名下辰X60%合伙份额对应某公司3.206196%股权亦属于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到院。

被告辰X、景X共同辩称:1、辰X设立目的为未来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平台所预设的架构,且股权激励尚在磋商中,并未启动,原告梁XX未实缴辰X400万出资额,未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出资额不低于1万元入伙条件;2、双方就股权代持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股权代持的生效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及实际出资为准;3、原告请求确认其持有合伙企业100%的份额中,其40%份额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其从辰X退伙,其不再持有辰X40%份额,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予驳回。

原、被告围绕各自诉辩意见均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梁XX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资料,被告辰X、景X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共同提交了合伙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宝鸡市陈仓区(2022)陕0304民初524号民事裁定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通知、本院(2022)陕0302民初457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144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资料所提异议,因原告当庭未提供相应原始载体,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资料不予确认,对以上其余证据均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3月,原告梁XX与被告景X签订《辰X合伙协议》,约定二人成立辰X合伙企业,合伙目的为员工持股平台,注册资金1000万元,被告景X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份额600万元,原告梁XX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400万元;协议第十条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必须是案外公司某公司或陕西XX公司在职员工,且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同年3月31日,被告辰X登记设立,登记合伙份额为原告梁XX40%、被告景X60%。

另查,2021年1月4日,原告梁XX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2021年10月15日,某公司向原告梁XX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其因其任职部门被公司董事会撤销,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22年1月19日,辰X作为原告将梁XX作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梁XX于2021年11月1日在辰X退伙,并要求梁XX协助辰X办理退伙工商变更手续。本院经审理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陕03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梁XX在辰X退伙,并协助辰X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梁XX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陕03民终14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梁XX诉称其与被告约定由被告景X为其代持辰X60%的合伙份额,被告景X并于2021年6月17日对该项事实予以确认,要求确认原告享有被告辰X100%的合伙份额。但被告景X对此予以否认,辩称双方就股权代持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原告已从辰X退伙,其不再持有辰X40%份额。对以上诉争议焦点,原告所提交证据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资料,但以上证据并不能明确显示双方存在以上约定,且原告当庭并未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资料的原始载体,亦未提交被告景X于2021年6月17日对代持合伙份额事实予以确认的相应证据。原告所诉事实无相应证据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原告梁XX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


贺敏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陕西省妇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231162297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综合、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