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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四年遭”降薪欠薪”被迫离职?郑州律师袁芳助力劳动者赢回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袁芳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47人看过 举报

2026-10-2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入职遇”画饼”,约定月薪五千元

2021年5月,S先生经公司负责人邀请,入职某能源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入职时,公司承诺月实发工资5000元,每月20日发放。S先生满怀期待地开始了工作,然而这段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

(二)公司单方降薪,工资长期拖欠

入职后不久,公司单方面将S先生的工资降至3700元,且自入职第一月起便长期拖欠工资。S先生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负责人催要,对方总是以”行情不景气”“公司资金紧张”“大家都降了点”等理由推脱。更令S先生无奈的是,公司还拒不缴纳公积金,社保缴纳也迟迟不到位。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S先生曾无奈地发消息说:“L姐,把工资发一下吧,真没钱啦,上周都给你发信息,你都不带回复的,都要生活的。”而公司负责人的回复永远是”知道了,下周吧”。

(三)社保缴纳主体突然变更,关联公司”踢皮球”

2025年9月,公司单方将S先生的社保缴纳主体从某能源公司变更为另一家电力公司。S先生调查发现,这两家公司监事交叉任职、管理人员高度重合、业务内容完全一致,却分别设置不同的用工主体,试图通过”左手倒右手”的方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

(四)被迫离职遭”黑榜”,失业金申请被拒

2025年11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导致生活难以为继,S先生被迫提出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然而,公司在办理社保停保手续时,恶意将离职原因登记为”个人意愿自动离职”,导致S先生后续申请失业保险金时被审核不通过——理由是没有查询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类中断原因。

面对公司的种种违法行为,S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袁芳律师代理此案。

 

二、办案经过

(一)第一步:固定证据,梳理工资流水

袁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S先生全面梳理入职以来的工资发放记录。通过逐笔核对银行转账明细,发现公司不仅长期拖欠工资,而且工资发放极不规律——有时甚至通过公司负责人个人账户转账,附言含糊不清,有的标注数字代码,有的仅写”tc”(实为”提成”的缩写)。

同时,袁芳律师指导S先生保存了与公司负责人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成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约定及拖欠事实的关键证据,也成为后续庭审中还原真相的重要依据。

(二)第二步:穿透公司面纱,锁定混同用工

在办案过程中,袁芳律师发现一个关键线索:两家被告公司的监事存在交叉任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高度重合,且从事的业务完全相同。更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证人当庭承认两家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均相同,从事的业务亦相同”,且其中一家公司出具的发票竟以另一家公司的名义开具。

袁芳律师据此提出”混同用工”的法律主张,主张两家关联公司应对S先生的合法权益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策略成为案件突破的核心抓手——如果仅起诉一家公司,当事人很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三)第三步:构建法律论证体系

袁芳律师围绕三大法律要点展开系统论证:

要点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案证据显示,公司确实存在单方降薪、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S先生因此被迫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离职”情形,依法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要点二: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的,可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确认劳动关系,关联单位应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

要点三:用人单位对工资计算、离职原因等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虽提交薪资核算表主张已付清工资,但S先生未在上面签字确认,证据不足以采信。

针对公司辩称”S先生系主动辞职”的观点,袁芳律师明确指出:S先生系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生活困难而被迫离职,并非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依法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支持了S先生的核心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劳动关系:确认S先生与某能源公司2021年5月10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S先生与某电力公司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混同用工认定);

2.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确认S先生与两家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1月20日解除;

3.判决经济补偿金:判决两家被告公司连带支付S先生经济补偿金20,168.3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家被告公司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S先生主张的拖欠工资部分,法院经逐项核算后发现公司已支付金额略高于其主张的欠付金额,故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因尚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暂不予处理。但这些不影响本案的核心胜诉成果——确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的目标已全部实现。

 

四、律师作用

袁芳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充分体现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代理的重要价值:

(一)诉讼策略精准:以”混同用工”突破维权瓶颈

袁芳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突破口,以”混同用工”理论穿透两家关联公司的面纱,成功锁定共同责任主体。这一策略避免了因被告主体错误导致维权失败的困境,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实际可执行的赔偿。

(二)证据挖掘深入:从零散信息中构建完整证据链

郑州律师袁芳善于从日常沟通记录中提炼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附言、社保缴纳记录、薪资核算表等看似零散的信息,被袁芳律师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存续、工资约定及拖欠事实、混同用工等关键事实。

(三)法律适用精准:善用司法解释维护劳动者权益

袁芳律师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关于被迫离职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同时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关于混同用工的裁判规则,构建了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为法院采纳己方观点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诉讼推进有力:成功驳回程序抗辩

面对被告方提出”超过起诉期限”的程序抗辩,袁芳律师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截图,证明当事人已在收到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日通过在线服务网提交诉讼材料,未超过法定期限,成功驳回被告的程序抗辩,确保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为最终胜诉赢得关键一步。

 

结语

劳动权益是每一位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当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违法降薪、规避用工责任等行为时,劳动者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切勿因不懂法而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袁芳律师凭借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经验,在本案中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并赢回经济补偿金。如果您也遭遇了类似的劳动权益侵害,欢迎咨询郑州律师袁芳,让专业律师为您保驾护航,用法律武器守护您的劳动成果。

袁芳律师,联系电话:13676990216(微信同号),1987 年出生,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中共党员, 泰和泰(郑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