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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是否与获取信息数量有关

作者:魏思浩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次举报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是否与获取信息数量有关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是否与获取信息数量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应该整体来分析犯罪情节以及犯罪手段,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情节严重的认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魏思浩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1年毕业于法学院“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公共安全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东卫(西安)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