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中国公民郑某在韩国境内借给我国公民王某一亿韩元(约57万元人民币),借款当日王某向郑某出具了借条,并签字按手印。之后,王某迟迟不肯偿还借款,郑某无奈之下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原告郑某并未委托律师,自己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主张该债务是原告郑某借给他的赌资,一审法院以借款性质为赌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原告郑某委托我所律师为代理人。律师接到案件后认为需要补强证据,首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在催债过程中的录音原件,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后向二审法院申请证人出庭,证明郑某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向王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指出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有问题。
律师策略:
首先,赌债是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情况是在赌博过程中,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本案中郑某与王某事实上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存在王某直接赌博输给郑某赌资的行为。因此,王某在郑某处借款后进行赌博活动即认定该债务为赌债而不予偿还的理由并不成立。王某主张是赌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不会采信。
其次,要证明完整的借款事实,必须得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证据,比如借条、欠条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并未规定的情形下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意思就是说必须有实际的支付这个借款合同中的款项才会成立。所以,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不仅要有借条、欠条等文件,还得证明自己曾经向债务人支付过借款。例如,现金支付最好是有银行取款凭证,转账支付要向法院提供转账的凭证。
案件意义:
即使在外国发生的借贷关系纠纷,只要属于我国法院管辖,借款合同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形下,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借款的行为完全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