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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45万元的汇款性质是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发布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2021年09月24日 5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45万元的汇款性质是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案件概述

201412日,周X向李X支付现金20万元,李X出具收款20万元的收到条。后周X因为个人原因,收回了支付的本金10万元。2015623日,周X又向李X指定的账户(李乙)汇款5万元,汇款申请书载明的用途为“借用”。2016322日,周X向李X指定的账户(李乙)汇款25万元。

2016730日,李X向周X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周X投资XX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现金40万元,每月30号付息9600元。2017221日,刘X根据周X的指示向李X汇款5万元。故周X向李X支付的款项共计45万元。周X与李X约定,20165月至20172月期间,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4%支付款项,20173月起至20184月期间,以4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4%支付款项。李X申请委托并授权XX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将45万元从事xx账户的网络交易服务。并且按照与周X的约定,每月支付款项,截至诉讼时,共计向周X转款247200元。

现周X请求李X返还借款45万元,并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李X支付除已付的247200元款项之外的剩余款项,李X提起上诉。李X上诉时委托了盈科青岛律所的侯立伟律师,二审法院在审理过后,依据共担风险的原则,判决李X和周X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意见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双方没有对理财亏损的承担做出明确约定,李X接受周X委托理财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对理财产品管理不当,造成投资损失,构成根本违约,对周X的本金应予返还。

李X上诉后,二审法院在综合权衡了投资应该承担的风险之后,按照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了责任划分。

案件思路梳理

1、本案件的认定关键是共计45万元的汇款性质为借款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依据涉案的收到条明确载明收到了投资款45万元,并且周X也参与了XX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举办的相关活动,结合双方谈话录音,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委托投资理财关系。

2、本案件的另一个认定关键是投资产生的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

委托投资理财的本质是投资,而投资的本身必然存在风险。案涉XX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资已出现风险,资金无法收回,且双方对该投资的亏损的负担未进行约定。

所以法院依据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律原则处理。而周X要求返回投资不承担亏损的请求,显然违背共担风险的法律原则,其请求法院不能全部支持。鉴于双方在委托投资理财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对风险的把控能力及作用和责任,对周X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按照3:7的比例,由周X和李X、承担。

律师办案心得

在双方涉及金钱交易时,应事先约定好交易的内容、支付方式、期限等重要的内容,以避免后续因为约定不明,而出现其他的纠纷。

本案中,周X汇款中的5万元,在汇款申请书载明的用途为“借用”。但是在侯立伟律师对多笔汇款明细性质的分析举证之后,法院最后认定45万元的汇款为委托理财关系,是本案认定周X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关键之处。

庭审辩护中,侯立伟律师从对理财投资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应由双方分担的角度展开,使法院极大程度的减轻了委托人的责任承担。毕竟,理财产品管理不当的合理谨慎义务仅由李X一方承担显失公平,周X是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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