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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能否请求“家务补偿”

作者:许超蓉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9次举报


      全职太太离婚时,一般都可以请求“家务补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就应当给予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应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进行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两人已经准备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且《民法典》未对双方婚内财产制度的约定进行限制,所以不论夫妻在生活中是否对财产制度进行约定,仍可以向法院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要求。

律师补充: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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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超蓉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领域案件,联系电话:15056262504。地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宣城
  • 执业单位: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820********2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