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超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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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情,人间有情

发布者:许超蓉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16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晚19时04分,周某在X县X镇207省道上与朋友一同步行时被驾驶三轮电动车的方某撞倒,该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头胸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无责任,驾驶三轮电动车的方某全责。周某受伤严重,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抢救,方某支付了近八万元的医疗费后,消极回避,拖延拒付医疗费用。周某家贫困,其家属倾尽所有垫付了48000元的医疗费,周某进行了几项手术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需要再进行手术治疗。

【办理过程】

许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与周某儿子进行了沟通,了解本案的基本案情,并告知周某儿子诉讼需要的证据材料。周某儿子初次接触律师,对律师没有信任感,在与许律师谈话时也拿出手机进行录音。但是许律师对其表示理解,耐心告知周某儿子诉讼的风险并且帮助其申请先予执行解决燃煤之急。X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据法律规定支持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被告方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周某只能出院在家休养。周某儿子再次向许律师进行咨询,许律师对其进行了接待,告知其可以在周某状态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后,再提起诉讼。周某儿子在X交警大队的帮助下,找到了鉴定机构对周某进行了上门服务,经鉴定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骨骨折,线右移,脑疝形成,符合损伤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表现,伤残等级为一级。

经过了第一次诉讼经验,周某儿子对许律师多了信赖。起诉至X县人民法院后,周某儿子认为方某的父亲作为三轮车的车主,应当对此次事故造成周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的车主在明知其车辆存在故障还将其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并且该车辆故障系车辆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时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许律师在了解周某儿子诉求后,前往X县交警大队查阅案卷并且与该事故承办警官进行沟通。经了解,被告方某驾驶的三轮车为非机动车,其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夜晚下雨视线受阻,因当时车辆的车速很慢交警大队未对车辆进行鉴定。经查阅卷宗,许律师发现案涉三轮电动车经过违法改装,加装了一个车棚,并且该车棚未安装雨刮器。许律师认为该点可以作为将车主方某追加为被告的一个理由。虽然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判决车主承担责任,但追加车主以后能够为调解创造机会。许律师与周某儿子进行谈话,告知其追加车主的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追加了车主方某为被告。2022年1月4日,周某在家因伤情过重去世,周某亲属不同意交警大队对周某尸体解剖鉴定死因,周某死亡具体原因不明,无法以其死亡结果重新明确诉讼请求。许律师在与承办法官沟通后,决定由周某的唯一继承人也就是周某儿子代替周某参加诉讼。并认为还是以周某死亡前已经提交法院的诉讼请求减去主张的后期护理费作为本案的诉请。2022年1月24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后在法官的组织下,承办律师也积极开展了调解工作,但因为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意向差距太大,导致没有达成调解意见。2022年1月27日,X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但是驳回了请求车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许律师急受害人之所急,依据法律和事实,选择最有利于受援人的诉讼策略,提出的赔偿数额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许超蓉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领域案件,联系电话:15056262504。地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宣城
  • 执业单位: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820********2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