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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者自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发布者:殷悦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1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田某在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管理职务,负责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与对接工作,后田某向法院起诉,称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殷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由田某在负责人处签字的十几份员工劳动合同,证明公司已经将所有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交与田某负责,田某自己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主观恶意性,故法院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劳动者本属于弱势群体,法院在无形中可能会偏向其一些,因此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就成了本案的难点问题。

殷悦律师,15371004380,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马里兰大学刑事司法学专业。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买卖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