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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车祸造成货物损失,挂靠公司是否担责?

作者:重庆渝诺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2次举报

冯某给某公司运输食用油,运输途中在河南省某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食用油损失。该货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之后某公司与冯某、某运输公司签订协议确认货物损失为191995元,残值40000元已交给某公司,后又支付某公司赔偿款5000元,剩下146995元未赔偿某公司,因此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车辆驾驶人冯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货物损失146995元及利息。挂靠公司是否有责任?


《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以后专门的挂靠公司要小心了,挂靠车辆一旦出现意外,公司要承担一定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冯某驾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发生车祸,且冯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某公司要求冯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货物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冯某于支付原告货物损失12974元及利息,由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让这类民营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在此特别提示:


1.与挂靠人签订挂靠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例如,挂靠公司可与挂靠人事先约定,由挂靠人缴纳部分保险费用,购买一定金额的车辆商业保险。同时,为及时排查“带病”车辆、预防后续事故纠纷,挂靠公司应当对挂靠车辆尽到定期检查义务,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2.解除挂靠合同时,务必一并办理车辆注销或过户手续。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被挂靠公司和挂靠人之间即便达成解除挂靠合同的协议也无法对抗第三人,只要车辆未转移登记仍需承担责任。因此,解除挂靠关系后,挂靠公司应督促挂靠人及时办理车辆注销或过户手续;如挂靠人不配合办理,挂靠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或者注销手续,而后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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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渝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0000********6L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