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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二十):售卖大葱货款纠纷,胜诉!

发布者:王娜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3日 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三,男,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200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1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份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有业务往来,至2021年4月份被告都能依约支付货款。2021年1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大葱款35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229月23日支付10000元,下余25200元未予给付。后原告再次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张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刘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刘某诉讼一致。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刘某主张张三欠付其货款25200元,提供有张三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为凭。在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偿还该笔债务的情况下,刘某可要求张三给付货款25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刘某诉请利息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货款25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娜律师,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A证执业,服务全国。本人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擅长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侵权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