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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车间不付款,可以让总厂承担付款责任吗?送货单上的逾期付款利息有效吗

作者:郑龙萍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买卖合同浏览:341次举报


笔者所在的区域,不少印染大厂因其得天独厚的许可证条件,会将下属的各大车间分包给自然人或法人,以此赚取承包费。而印染企业的上游会供应各类助剂、染料给承包车间。大部分情况下,总厂、承包车间、供货商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仅为承包车间与供货商,总厂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供货商不知晓总厂与承包车间的承包关系而供货给承包车间,总厂是否是买卖合同相对方,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笔者之前代理过供货商起诉总厂要求支付货款的案子,总厂始终否认买卖合同关系,经历了一审、二审,诉讼请求一直得到了判决的支持。

原告起诉认为在买卖合同中,货物送至总厂内并有签收单,已履行了卖方的义务。而相关交易接洽方(下称某甲)的名片印有总厂信息,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总厂,总厂是交易的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总厂抗辩自己没有授权他人与原告发生过买卖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某甲是承包了总厂的生产车间。
对方否认买卖关系,笔者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在被告否认抵扣增值税发票、某甲与总厂关系的前提下,笔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某甲的社保、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笔者挺不喜欢对方这样的做法,这些事实是无法否认的,完全可以通过调查来获取真实情况,就是想给我们增加工作量。)

通过调查确认某甲在双方交易期间的社保由总厂缴纳、增值税发票也抵扣了部分。被告甚至主张社保只是挂靠,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抵扣的发票也进行了进项转出。
笔者在庭审中提出,某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社保缴纳期限与双方业务存续期间相符,且给予的名片上显示职务为总厂的总负责和生产厂长。甲以总厂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事活动,原告亦将货物送至总厂厂区内。某甲的采购行为与其厂长身份具有内在联系。退一步来说,总公司认可某甲的内部承包关系,也意味着总厂允许甲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经营行为,也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二审法院认为,总厂在一审二审中均认可与甲的内部承包关系,即可认定为总公司作为发包方将车间的经营管理权有偿让渡给个人。个人有权以总厂的名义就其所享有的车间经营管理权,对外从事经营行为。其次,个人向原告发送印有总厂信息的名片,并要求原告将货物送到总公司的行为,具有以总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商事行为的意思。再次,总厂在一审庭审中也曾陈述个人与对外发生业务活动都是要总公司盖章确认过的,表明总厂对个人以总厂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认可的,仅是双方存在内部管理规定,但该规定不应对交易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承包经营期间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关系,应由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实践中,买卖合同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会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一是相关人员的身份,法定代表人毋庸置疑,其他人员则是看社保缴纳情况; 二是增值税发票是否进行了抵扣三是付款情况。当满足两个以上条件时,就会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因从未支付过货款,故而争议很大。同时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很多供货商不会与买受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只在送货单上写明逾期付款的利息。但往往在送货单上签字的只是仓库人员,他们的签字并不能推定为买受人同意该逾期利息,法院不会支持这类逾期利息,仅会支持以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利息。

因此,在没有签订三方协议、以及供货商不知晓具体承包关系的情况下,总厂是需要承担付款责任的。但多数情况下,供货商会签订三方协议,只能要求承包履行付款义务。近几年印染行业波动极大,不少承包车间都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局,他们甚至已经没有任何支付货款的能力了。如今的商场亦如股市,少赚,甚至亏少少就是赢!
最后,还是要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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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龙萍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精于公司治理实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诉讼、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