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是根据规定应当提供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1 用聊天记录当证据 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建议: 1、在民间借贷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要借机向对方索要像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等这样的身份证明信息。 2、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通过验证绑定的手机号码确认该微信是否为其本人使用。 3、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再予以确认。 4、若微信号已经修改,并且对方也不承认,且以上方式均无法主张,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三方机构予以协助查明。 2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 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1.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2.视情况使用“电子签”功能。为确保交易安全,可以采用电子证据保存的交易方式,以避免被篡改的可能性。 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开庭时如何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文章来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