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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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返还法律后果

作者:周杭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0次举报
2023-08-21


一、不当得利不返还法律后果

1、不当得利不返还法律后果:得利人要承担受损失人因为自己取得不当利益的给其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如果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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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杭,诸暨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黄埔名校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高级进修班学习,二级建造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取保候审、离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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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20********55 劳动纠纷、取保候审、离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