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小张婚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在亲友的帮助下,终于凑齐了购房款,并通过中介公司与老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小张立即付了购房款,老王也积极配合,交付了房屋钥匙。在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小李就马上购买材料雇佣工人进行装修,想早日乔迁新居。在装修时,楼上邻居刘大妈告诉小张,老王的儿子曾在该房屋中杀害了一个女孩并残忍碎尸,小张半信半疑向当地派出所求证,派出所查证此房中确实发生过命案。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买了“凶宅”怎么办?小张坚决要求退房,但被老王拒绝,小张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老王退回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解析:小张能否退房,从“凶宅”抽身而退?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老王是否隐瞒住宅内发生过凶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彰显的是民事活动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在合同双方从磋商、签约到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践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为定立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时,老王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必要告知义务。依据一般观念和风俗习惯,人们对住宅内发生碎尸事件感到恐怖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此类住宅虽在实物形态上未受损害,但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贬值,这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故老王的隐瞒行为足以动摇基于双方自由意志订立的合同基础,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