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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去的彩礼能返还吗?

发布者:王有玲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32人看过

一、什么是“彩礼”?

通常来说,彩礼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在订婚前后,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给付彩礼是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二、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应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这条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

1、彩礼返还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如未给付彩礼后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结婚后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会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3、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出初衷,是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规定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双方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果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4、要区别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是迫于当地的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5、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彩礼纠纷类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涉及男女双方感情及其各自家庭的数年努力。解决彩礼纠纷,当事人除了提供尽可能详实的证据,我们更提倡结合情理、地方习俗,寻求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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