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耀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甘肃XX酒业有限公司系庄浪县著名白酒生产企业,2023年,原经销商刘XX见原告产品销量高、口碑好,便仿造了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上市销售,赚取不正当利益。原告与刘XX多次沟通,但刘XX拒不配合,原告便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胜诉后,刘XX不符提出上诉,二审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决:
1、刘XX及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在当地知名媒体平台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承担案件诉讼费。
律师分析:通过销售高度类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品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在国家大力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大环境下应该被严厉打击的行为。如果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犯人请求立即停止销售、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巨额损失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