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地北京市大兴区。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凯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2年4月6日1时 22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独领疯烧串吧门口,经他人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酒精检验报告》证实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 106.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一、无法区分张某某前后两次饮酒各自的酒精含量;二、无法准确认定张某某是否有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三、无视频支持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和高速路上行驶;四、张某某赌博的劣迹不属于本案从重的考虑范围:五、证人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现有其他证据支持印证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丁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