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家庭自1998年起承包位于某村“XXX”地块,2016年取得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6年证),证载面积6.09亩,承包期至2027年。2009年至2017年8月,原告将该地转租给案外人经营,期满后收回时发现被告已在其中种植槟榔、芭蕉,并铺设水管喷带。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申请村委会调解均无果,遂以排除妨害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被占土地(经鉴定为1.58亩)并赔偿自2017年9月起的土地占用费。
二、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一)被告持有旧证,主张权属争议应由行政处理
被告持有2005年县政府颁发的旧版承包证,其中也有一块名为“XXX”的地块(面积1亩),四至描述模糊、无坐标。被告据此辩称本案属于“一地二包”的行政权属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应告知原告向政府申请处理,法院无权管辖,要求裁定驳回起诉。
(二)新旧证书效力冲突,举证困难
原告2016年证与被告2005年证存在物理重合可能,被告更早颁证,主张“时间在先、权利优先”。同时,被告声称自2005年起持续经营该地,2017年村委会调解已设置界桩,原告长达七年未提异议,应视为默认。原告则需要证明:其权利证书有效且优先于被告旧证;被告实际占用土地完全落于其证书范围内。
(三)程序选择风险大
若法院认定属“权属争议”,民事程序将被驳回,案件转入行政确权程序,周期漫长且结果不确定。如何将案件定性为“侵权纠纷”而非“权属争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成果
徐智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采取以下关键策略,取得一审、二审全面胜诉。
(一)精准确定案由:排除妨害而非确权之诉
诉请仅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不直接请求确认权属,避免了《土地管理法》第14条“行政前置”的适用障碍。同时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将土地重叠问题转化为侵权事实的客观证明。
(二)关键证据链构建
1. **司法鉴定锁定侵权事实**: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指界测量,鉴定结论明确:被告使用的争议土地面积1.58亩,**全部坐落在原告2016年证书“XXX”地块界线范围内**。该鉴定成为判决的基石。
2.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请求法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函,查明被告2015年确权后的承包地情况。农业农村局复函及2015年颁证公示表显示:被告在2015年新一轮确权后,承包地共5块,**不再包含“XXX”地块**,并明确建议以2015年确权颁发的证书为准。
3. **举证在先经营事实**:提交2007年、2011年原告将案涉土地转租给案外人的承包合同,证明原告长期实际使用该地,反驳被告“2005年起持续经营”的主张。
(三)有力驳斥被告抗辩
- 针对“行政前置”:指出本案权属清晰(2016年证合法有效、鉴定结论明确),不属真正权属争议,民事法院有权审理侵权纠纷。
- 针对“在先权利”:强调2015年全县统一确权颁证后,2005年旧证已被新确权体系取代,被告在新证中已无“XXX”地块,其旧证不能对抗原告新证。
- 针对“村委会界桩”:指出村委会无确权职权,七年未提异议不构成法律上的默示认可。
四、代理成果
一审判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十五日内清除地上作物,返还1.58亩土地;
- 判令被告按每年每亩400元标准,自2017年9月20日起赔偿土地占用费至实际交还之日;
-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791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二审判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上诉,主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采信证据不当、应中止审理(其已另案起诉撤销原告2016年证)。
- 二审法院全面维持原判,认定:原告2016年证合法有效,被告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地享有使用权;被告已取得2016年新证且不包含“孔海美”地块;本案不符合中止诉讼情形。
- 驳回上诉,二审受理费50元仍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作用总结
1. **案由选择与程序把控**:正确选择“排除妨害”案由,避免陷入行政确权泥潭,确保民事程序顺利推进。
2. **证据体系构建**:主动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将模糊的权属争议转化为精确的测绘数据和官方确权记录,让侵权事实无可辩驳。
3. **有效反驳对方关键论点**:逐一破解“行政前置”“在先权利”“默示认可”等抗辩,使法院直接采纳原告主张。
4. **二审沉着应对**:面对被告以行政诉讼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成功说服法院不符合中止法定情形,避免了案件无限期拖延,最终实现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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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旧承包证冲突”引发的土地侵权纠纷。徐智律师通过精准的案由定位、扎实的司法鉴定和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在民事侵权程序中一锤定音,避免了漫长的行政确权之路,最终成功收回土地并获得八年占用费赔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农村土地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