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但应当不低于法律所规定的 1/3。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而言,职工代表监事制度系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其目的是在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时候,给予职工救济路径。若此项规定可另行规定,则公司股东或将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将此项规定予以调整,那《公司法》保障职工权益的目的亦无法实现。因此,职工代表监事必须是公司职工,职工以外的人没有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有该公司职工的身份,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应符合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程序,并符合该条规定的代表比例。公司股东会作出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如果该被任命监事并非本公司职工,或该被任命监事的产生程序、代表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该部分决议内容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