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10 条规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但如果超过约定期限的,承包人可主张发包人存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通过合理抗辩的方式否认“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适用。
承包人可以下合理抗辩事由应对:
(1)承包人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
(2)未能按照约定提出索赔,但索赔事件可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客观存在索赔事实;
(3)如果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进行索赔而相信承包人不再主张工期顺延,从而做了不予顺延工期安排的,则通常承包人抗辩“逾期索赔失权”条款不成立,反之则可视为承包人的合理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