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590条第2款与第 513 条、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 9.2.2 条与第9.8.3条规定,工期延误期间发生法律法规变化、市场波动引起物价变化、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大幅涨跌的,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价格上涨时调整合同价款,价格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价格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价格下跌时调整合同价款。如因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发包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工期延误期间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上涨等所产生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590条第2款与第 513 条、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 9.2.2 条与第9.8.3条规定,工期延误期间发生法律法规变化、市场波动引起物价变化、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大幅涨跌的,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价格上涨时调整合同价款,价格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价格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价格下跌时调整合同价款。如因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发包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工期延误期间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上涨等所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