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材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并且发、承包双方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当事人主张参照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或主要设备可以调价的,但没有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调整范围或幅度,发、承包双方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可参照《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第 9.8.2 条的规定,单价变化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可参照该规范附录 A 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实务中当事人可主张一般调价参照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即该规范附录 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