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笑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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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错人白折腾!哪些人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管”?》

发布者:沈笑笑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2日|分类:税务 |594人看过

某公司告其高级总监谋求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要求判赔100万损失,但法院却判决公司败诉,这是为什么呢?只因为公司忽略了这个问题,究竟哪些人员属于“高管”?

人们对高管存在常见的错误认知,认为部门主管、总监就一定是高管。但法律对高管有其明确的定义,《公司法》中的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明确的是四类人,但为了满足公司内部治理的需要,又赋予公司在章程中可以自行任命一些人员为高管。比如有些公司在章程中规定COO、CTO为公司高管。

这个败诉的案例中,公司未把高级总监在章程中约定为高管,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败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下次公司再发现有“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该如何做起诉前的准备呢?拿小本本记好哦:

1、查章程,重点看“高级管理人员”那一章;

2、公司内部的任免文件。

在确定拟起诉的被告确系公司法意义的高管时再准备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这样诉讼请求才能大概率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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