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4000**********

  • 执业机构: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发布者: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133人看过


基本案情

黄女士与胡先生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1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某小区的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胡先生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所有。2020年5月,黄女士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儿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儿子,目前还处于黄女士、胡先生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儿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胡先生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儿子,正是因为黄女士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黄女士与胡先生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黄女士与胡先生离婚后,黄女士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黄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民事判决: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怎样的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项:如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二项:如登记双方名字分情况处理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四项: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